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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乌商户冻结银行卡之法律救济 ----以跨境反洗钱为视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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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近几年,出口贸易集中地的义乌市众多商户,均被全国各地公安机关冻结银行卡所困扰。义乌市政府也被此牵涉其中,组织商城、公安等部门组织商户去各地公安机关提交资料,陈述案情,期待尽快尽早解决。但是各地公安机关办案模式不一,一些商户资金被没收、一些商户资金被长期冻结、一些商户被劝说交回涉案赃款,不一而足。商户对此的观点是:无论是依据物权法第106条[1],或者民法典[2]第311条,接收资金属于善意第三人,且支付对价,对诈骗资金不知情,因此取得资金的所有权。

商户是善意第三人,对赃款不知情,且支付了对价,不应当行政处罚或者追缴涉案资金。但是公安机关通常是追缴资金(如果资金额小),或者移送外汇管理局行政处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45条私自买卖外汇),对此商户是怨声载道,诈骗案的被害人对公安机关未能追缴资金,也是投诉抱怨不一。

笔者认为,办理此类跨境案件,不能单纯从国内的法律制度和国内的涉案第三人着手,应当将国外涉案第三人也一并纳入法律措施当中,其中,境外地下钱庄是重点打击对象。打击境外地下钱庄,证据又是关键,而这些境外汇款人通过地下钱庄兑换诈骗资金汇入境内收款人的证据,可以通过境内收款人联系境外汇款人取得。

在完善了兑换资金的证据链条之后,有两种方式破损地下钱庄赔偿诈骗资金以及律师费用。第一,是通过境外汇款人联系地下钱庄,将中国境内收款人的损失,主张索赔,这属于非诉方式;第二,如果境外汇款人无法联系到地下钱庄,或者地下钱庄拒不同意赔偿,通过当地警方报警洗钱犯罪,通过刑事手段解决诈骗资金追缴;

 

  • 国际洗钱与义乌出口贸易概况

2020年9月24日,在北京举行的第九届中国支付清算论坛上,公安部国际合作局局长廖进荣表示,每年自中国境内流出涉赌资金超出一万亿。公安部还发现在资金链管理方面,涉及金融行业监管机构、支付服务提供方、第三方机构以及商户与电商平台等监管不同程度的存在着漏洞与空白[3]

据义乌海关统计[4],2020年义乌市外贸进出口总值3129.5亿元,同比增长5.4%,进出口额占浙江省总额的9.3%。其中,出口3006.2亿元,同比增长4.8%,占全省出口额的11.9%。而其中外贸的大多数主体都是市场的小商户,基本上采用人民币结算,也没有完整的会计账簿核算制度。

国际洗钱通常有三个途径,第一个是直接跨境运输现金(以运输到香港居多),另外还有现金替代物(比如珠宝、黄金、文物等贵重物品)的跨境转移;第二个是通过银行直接跨境汇款,这需要购汇和结汇,需要银行参与(有公司通过支付知识产权维权律师费将国内资金转移出境);第三个是通过地下钱庄汇款的对敲(地下钱庄的兑换模式),境内和境外不发生直接资金往来,各自单独循环,实现国际洗钱,但这需要正常国际贸易(货物和服务)资金往来的支持。第三种方式洗钱是最为常见的国际洗钱渠道和模式,也是目前洗钱规模最大的一种途径。

对敲(地下钱庄的兑换模式)的运作方式是: 比如国内的a需要把手上的人民币,换成100万美元,汇给自己在美国留学的儿子,其不想走正规合法的渠道换汇,他就可以找地下钱庄,把相对应的人民币(大概是700万人民币)直接发给地下钱庄的国内帐号,地下钱庄在美国的账户,就会直接把100万美元打给a的儿子的美国账户内;同时,在美国的企业B,想购买中国企业价值700万人民币货物,也不想走正规渠道,也找到这家地下钱庄,B在美国把700万人民币对应的美元(大概是100万美元)转账给地下钱庄的美国账户,地下钱庄的工作人员收到美元之后,告诉自己国内的同事,地下钱庄的国内工作人员就会把对应的人民币(大概700万人民币)打给B需要支付的中国企业。

其中,国外的进口商是跨境洗钱犯罪集团的重要客户,其需要通过向中国进口、进而向中国支付大额贸易项下货款,而义乌市场的商户就是接收此种地下钱庄的洗钱资金接收方。

此种市场的兴旺发达的原因,一个是国内诈骗猖獗,另外一个洗钱犯罪猖獗,加上中国庞大的出口贸易,以及反洗钱制度的不健全,导致在短期内无法压制、控制、打击此类地下钱庄的生存环境。特别是洗钱犯罪集团利用汇率差别(中国银行的官方汇率、地下钱庄的自己制定的汇率),利用比官方汇率高出1%到5%甚至30%到50%不等的汇率差,吸引了国外市场的商人,特别是一些规模不大的商人,用当地货币购买赃款,支付给中国出口商,将诈骗款洗钱出境。

  • 目前国内公安机关处置冻结银行卡资金的操作模式

各地公安机关在受理了诈骗控告以后,根据被害人的资金流水,找到接收资金的当事人,其中很大一部分是在义乌市场的商户。这些商户的抗辩理由,基本上是这些资金是客户支付的货款,都是发货以后,客户支付的,资金来源商户一概不知。按照物权法的原理,资金是动产,按照已支付对价、善意、对诈骗不知情的三要素,公安机关无法没收涉案资金。当然,物权没收,不代表没有违法,也不代表政府有权机关可以依据其他法律法规予以制裁。

但是各地公安的具体的办案模式不一,一些商户资金被公安冻结后移送检察院提起公诉,后被法院裁定没收;一些商户资金被长期冻结无结果,导致正常经营受到损失;还有一些商户被劝说交回涉案赃款才解除冻结等等,不一而足。

商户及律师对此的观点是:商户是善意第三人,对赃款不知情,且支付了对价,不应当行政处罚或者追缴涉案资金。但是公安机关通常是追缴资金(如果资金额小),或者移送外汇管理局行政处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45条私自买卖外汇),对此商户是怨声载道,诈骗案的被害人对公安机关未能追缴资金,也是投诉抱怨不停。

    笔者认为,此类案件涉及中国、境外各方当事人,因此仅仅在中国境内执法,无法完全妥善解决此类洗钱犯罪,而且也无法达到打击犯罪的目的,必须有国际视野,利用中国刑法、外国刑法以及国际上的有关洗钱的国际公约,国内外联合行动,通过对国外资金购买人、洗钱犯罪集团以及国外的兑换公司一并执法,才可以解决案件的实质争议。

  • 国际公约对洗钱犯罪的有关规定

1988年《联合国禁止非法贩运麻醉药品和精神药物公约》第三条 1(b)要求各国对于毒品犯罪收益处置等行为规定为刑事犯罪。《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第六条同样要求各国对于犯罪所得收益的洗钱规定为刑事犯罪。《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第23条“对犯罪所得的洗钱行为”几乎完全援引《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5]。另外,FATF(反洗钱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等国际组织,出台很多具体涉及反洗钱的管理制度[6],这些制度对于打击国际洗钱犯罪同样具有重要作用。

根据笔者梳理了大部分国家的刑法,洗钱都是各国刑法列为刑法规制的犯罪行为,几乎所有国家,洗钱均为刑事犯罪。其中一个原因是国际公约的要求,另外一个也是本国打击罪犯的实际需要。

通过上述国际公约的规定,特别是其中关于洗钱犯罪的明确规定,以及国外刑法关于洗钱犯罪的刑法条文,对于中国执法机关、国内接收诈骗资金的商户,通过联合、配合境外刑事执法机关办案,或者被害人(包括接收诈骗的中国义乌市场商户)委托中国律师或者境外当地律师报警,通过刑事程序解决诈骗资金追缴以及商户索赔因接收诈骗受到的损失,均是有力的法律武器。

  • 笔者对于跨境洗钱犯罪的办案建议

    笔者认为,通过上述分析,我们可以明确洗钱犯罪在中国以及境外国家,均是刑事犯罪,而且洗钱犯罪的证据链比较完善,因此,通过适当的途径可以解决此类冻结银行卡的损失,以及到境外追索诈骗资金。笔者建议通过两种方式解决此类案件。

第一种,非诉的模式。

通过境外汇款人联系地下钱庄,将中国境内收款人的损失,以刑事报警为威慑力,向国外客户和地下钱庄主张索赔,这属于非诉方式;其中笔者2016年在山东潍坊公安机关办理的一个商人的银行卡因接收诈骗资金被冻结案件,商人受到公安机关行政处罚罚款以及律师代理费用,均由国外地下钱庄予以赔偿了事。

第二种,境外法院起诉或者刑事报警的模式

如果境外汇款人种种原因无法联系到地下钱庄,或者地下钱庄拒不同意赔偿,通过当地警方报警洗钱犯罪,通过刑事手段解决诈骗资金追缴。目前,笔者代理的一个外贸公司接收到一笔大额资金,因涉嫌诈骗资金被公安机关冻结,中国商户联系笔者,笔者告知商户向国外客户向境外地下钱庄索赔。现在该国外客户正在当地法院起诉地下钱庄,根据最新的进展,地下钱庄的律师抗辩理由是:中国商户因为未交税,导致被中国执法机关冻结。笔者通过中国商户建议国外商户,提交中国公安机关的冻结通知书文书以及中国律师的法律意见书,做大使馆认证后提交国外法庭,证明涉案资金冻结的实际原因就是因为涉案资金系赃款,被中国执法机关冻结。

另外一个在义乌经商的塞内加尔客户,在中国境内接收了30万人民币,但是其在塞内加尔支付了等值的30万当地货币给一个中国人。笔者建议该商户在中国方面给公安机关提交证据材料,证明是善意取得,另外一个途径是在其本国刑事报警,将接收当地货币的中国嫌疑人立案侦查,追赃赃款去向。

 

[1]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第一百零六条 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受让人依照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损失。
  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前两款规定。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  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受让人依据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

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适用前两款规定。

[3] 公安部廖进荣:每年跨境涉赌资金流出超万亿 支付机构、虚拟货币存监管漏洞 2021年6月10日登陆https://www.sohu.com/a/420837561_637114

[4] 总值突破3000亿元!2020年义乌外贸进出口数据发布  2021年6月10日登陆 https://xw.qq.com/cmsid/20210128A09VHM00

 

[5] 国际刑法通论 张智辉著 (第三版)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94月出版 244-255

[6] FATF建议及相关国际公约 李东荣主编 中国金融出版社20128月第一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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